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除非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务院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十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运输方式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此外,软件产品的最小折旧期可以缩短为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期限如下: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
第67条允许扣除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可转让的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使用寿命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除通过投资或转让获得的无形资产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通过投资或转让取得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根据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也就是说,摊销期可以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