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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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69号7.《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雇员人数是指与该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企业及企业获得的劳务派遣工人总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数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值)÷2
全年的月平均值=全年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应将实际业务期间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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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等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2.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利润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符合资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以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情况1: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产生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遵守这项法律。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征税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了网上采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得税。
情况2:非居民企业
情况3: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
为了使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避免因过度分类而造成的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类,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类别。指标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企业时,是指“职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超过这两个条件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小型和盈利企业标准中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从全年的月平均值调整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案例4:超过边际利润标准的企业
微利是指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低于特定标准。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前一一年的损失。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考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纳税人为“微利人”。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予享受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第一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第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税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5: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适用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小型,牟利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禁止类主要是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新建;限制类别以“行业限制+地区限制”的形式制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可以参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9号)。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升级的行业或项目。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从事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的企业不能认定为合格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行业的性质和分类应基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以确定小企业是否属于国家的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案例6: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因此仅对获利的企业征税。由于亏损企业没有获利,他们将无法享受微薄利润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无论是减税政策还是半税制,都是针对有利润的公司的。这与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对于亏损的小型盈利性企业,本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损失可在未来五年纳税时结转。
情况7: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缴纳减免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明确:(一)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税。享受免税或期满的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免税和免税的规定,并按规定报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2)在批准或备案类别中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有义务保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以供参考。纳税人不能在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并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纳税人首次提出减免税备案或更改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以审查纳税人减免税政策申请的准确性。通知纳税人有关政策实施的变化,如果他们不符合减税或免税的资格,则应根据税收征管和退税的有关规定对已收到的减税或免税进行追偿和处理。行政法。(三)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经济保证部门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证部门协调沟通。改正后,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条件,并敦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提供证明,造成未缴或未缴税款。例如,企业在预付款项中对中小企业产生的优惠政策,但在年度结算和清算中不满足中小企业盈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减税额。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