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西藏的税率为15%(与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有关的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
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比例为60:40。自首次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五年内支付的企业收入全部
税区将得到奖励。实际税率为9%。在未来三年中,企业所得税将获得90%的奖励。
国际税率为9.6%;
2.增值税:中央增值税和地方增值税之比为50:50,所支付的增值税基于首先收集然后退还
的金额(海关进出口减免税除外)。
3.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包括薪金,股息和公司高管的股息)
预扣付款。将奖励全部本地保留(40%),以及拉萨地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点
为7500元
公司所得税
1.暂时免税除西藏的采矿业和采矿权交易外,西藏自治区根据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扣除和免除当地份额。(实际税负为9%,)
2.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西藏,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在本地区本地共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总部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分行在本地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共享的优惠政策。
4.如果总公司不在该地区,而该分支机构在西藏,则该分支机构可能无法享受本地区在当地分享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紧抓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税收权利,根据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部分,确定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符合我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个人所得税
各种税项的扣除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水平。例如,工资和薪水的扣除标准,假期旅行费用补贴的扣除标准等。
契税
豁免。
营业税
仅征收卷烟批发的消费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
中小企业免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政策
1.西藏鼓励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公司奖励一定数量的企业发展资金。这种支持的比例远高于该国其他地区。今年的税款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应从财务上予以退还。
财务政策
1.享受比中央政府给予西藏的全国商业利率低2.472个百分点的特别优惠政策。
2.如果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达到30%以上,则可以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对于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根据拉萨市现行的招商政策,边境贸易允许使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的结算,并允许他们进行外汇结算该区域内外指定银行的帐户。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地区有关税收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2号)。
所有行政机构,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局和局:为了深入实施自治区党委的部署,以促进跨越式发展第五届西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关于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的通知如下:1.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增值税起征点。
2.识别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识别和管理;纳税人尚未申请确定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停止对虫草和松茸采购征收营业税。4.将娱乐营业税的税率从10%调整为5%
五,本通知将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的通知(西藏政发[1994] ] No. 42)从2011年1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西藏政发〔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的通知》(西藏政发〔2010〕34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收的通知》。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营业税(2010年第1号)该通知被废止。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应于2011年11月17日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114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我们区,我们现在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从2011年到2020年,我区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位于西藏以外的企业)都将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1月12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08〕33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机关,部门和局:已研究并批准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届常务委员会,2008年2月18日,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的。我们地区的情况。
第二条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区还对下列行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为促进农业和牧区的经济发展,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由农牧民在农牧区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业和牧区建立扶贫企业或项目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5年。
(2)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黄油桶,马具等手工制作的民族手工艺品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为了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表演,体育比赛,展览厅,博物馆,寺庙,公园等,暂时将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免于企业所得税。
3.我们将暂时免除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福利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和宗教场所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4)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获得免税优惠: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获得该项目的首次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其首次产生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六年。获得该项目的。企业承包工程,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除外。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自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4.如果该产品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该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10和自认可之日起分别为8年;高科技产品的产值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则仅产品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的范围。
6.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药企业,自开业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改良传统藏药,配方创新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研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从事藏药材的种植,繁殖和经营。
(5)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开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或项目的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2.适用于自咨询之日起从事咨询行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行业),信息行业和技术服务行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幕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对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合并或收购的西藏国有小营利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并购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对于合并或收购的企业,自合并或收购签署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同年,同时进行并购,按并购业务资产占合并并购业务资产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的税收优惠。
并购与并购,并购业务合并,而不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并购合同之日起,公司经营资产的并购占合并1,企业取得的营业资产所占的比例,享受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比例。
2.西藏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租赁协议之日起,企业托管和租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VII)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
1.适用于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以及在街道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社区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招募的人数。5000元的限额依次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重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用于重组和分流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型企业在中国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气吧中,除从事建筑业建筑总承包的人员外,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审核。 ,并将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1)使用原始企业的非主要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关闭。
(2)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使产权主体多样化。
(3)原企业的剩余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包括30%),工程总承包商以外的建筑企业应吸收剩余原企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名)%)。
(4)与安置工人进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各种企业所得税免税额,是指属于我区地方份额的部分,尚需上缴中央政府的部分按照规定。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
第四条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获准成立的企业,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有定期减免税。实施本办法后,自治区可能继续享有有效期但是,如果没有享受到利益,也没有享受到利益,则这些利益的期限应从实施这些措施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6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促进投资的规定”(西藏政发[1999] 3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补充规定“的通知。招商引资””(国政发〔2000〕35号)同时废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本办法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要优于本办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3月28日
4.关于在西藏自治区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政策的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3号)。
地方(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放西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如下:1,农牧区农牧民建立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为:暂时豁免公司所得税。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是指旅游住宿,餐饮,动物运输等,不包括机动车旅游运输。
2.自识别之日起,在农业和牧区建立的扶贫企业或项目应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扶贫企业是指通过各种利益联系机制带动贫困农民,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贫困地区劳动力为就业主体的企业。进入市场,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达到规模和管理指标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或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农牧业扶贫企业(建筑业,采矿业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企业只有在当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扶贫企业应注重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流通,包括以公司和基地的形式直接驱动贫困农民的企业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民;以贫困地区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大批量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地从贫困地区的劳动力那里吸收就业。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西藏境内建立了实际的经营管理机构。
(3)企业具有强大的能力来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企业应通过合同关系带动30多个贫困农村家庭。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主要安置当地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安置贫困劳动力应超过50人。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采矿业和建筑业除外)可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企业,必须经地方(市)税务机关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于以独资,合资,合资等形式持有的所有类型的企业,投资的主体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并且他们的投资超过50%,或者虽然少于50%,但是它可以起到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作用。
(2)农牧民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三个月:其中属于乡镇企业高科技产业,他们的农牧民都受雇了人数可以减少到30%。
(3)承担某些支持农业和建设农业的义务,即乡镇企业从经营利润中提取至少5%的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支出。
第五,与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民族手工艺品免征公司所得税。有关特定的免税目录,请参阅附录“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艺品免税目录”。
六。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免税:
(1)在县以下城镇(不包括县城)以及农业和牧区从事卫生的企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建立各种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和文化团体,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暂时免税。公司所得税。
(3)从事与该主要业务及其他收入相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福利院和其他疗养院,疗养院,墓地,图书馆,博物馆,宗教场所暂时免征公司所得税。
7.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以下规定获得免税:
(1)投资于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城镇)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如果以上项目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则从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2)投资于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建设和运营,应从首次生产运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6年的企业所得税。获得项目的收入。
(3)从事地质勘探的投资者应从获得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免征3年的公司所得税。
(4)被国家或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分别免征十年和八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比例,仅该产品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建筑材料必须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建设部门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总局制定的《新型建筑材料和产品开发指导目录》。
IX。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六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为改善传统藏药的类型,创新配方和大规模生产,新药的研究,开发,生产和运营,以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和发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可根据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或项目应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包括:投资于旅游人文和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旅游路线和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和现有风景名胜(点)配套设施的建设1.经营企业;投资建设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饭店),研究开发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本条所称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自成立之日起,针对从事咨询业(包括技术,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和其他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业务部门开场,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自开业之日起,从事公共事业,商业,材料工业,材料回收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新成立的独立会计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1.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并购西藏国有微薄盈利或亏损企业的合并,并购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对于并购,根据并购业务经营资产在并购业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受相同比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期8年。
在西藏并购的一家国有小利润或亏损企业,该并购企业与该并购企业合并,合并和运营,并且不作为西藏的独立纳税人公司所得税。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在合并和收购的企业经营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8年相同。
(2)对于在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的托管和租赁,自签订托管之日起,西藏的国有亏损企业应免征6年的企业所得税。和租赁企业。
12.就业和再就业
(1)为商业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住房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气吧除外),民族商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提供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应聘有当年具有就业和再就业偏好证书的招聘人员或大专院校毕业生,签订为期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到实际招募的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将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改组而建立的经济实体,以分配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电,娱乐,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类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和氧吧,但从事建筑业总承包的除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税务机关审查并免除3年的公司所得税。
(3)持有“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书”的人是指以下在我区具有住所登记的,具有工作能力并希望就业的人:(1)失业的国有企业,破产后需要重新安置的人; (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城市复员和退役军事人员; (六)我区有城镇户口的残疾人; (七)城镇零工家庭成员; (八)其他失业人员,失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并在我区进行城市户口登记的; (9)城市规划区失地农民和牧民。
13.以上法规所指的营业日期是指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指明的营业日期。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必须在我区设立实际的经营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组织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和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组织。
十五。 《实施办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均指我区共有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按规定纳税。上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由自治区,州(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根据预算水平实际缴纳的税款退还。具体的退货程序和规定将由自治区财政部另行通知。
16.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自治区以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废止。
《实施办法》实施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优先于本办法,并以其规定为准。在减免税政策重叠的地方,企业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计实施多项政策,一旦选择,就不能更改。实施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后还可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17.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之前获准成立的内资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生产经营。按照与原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利益享受定期减税和免税政策的政策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继续享有有效期。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成立,但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尚未开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将无法按照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日期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因没有利润而不能享受利益的,其受益期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2)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由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和《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3)原来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经过7年免税期的乡镇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从2008年起恢复税收;新税法实施不到7年新税法实施后,免税期可以继续享受。享受期按7年计算,期满后恢复税收。
(4)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过渡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
18.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附件:“西藏自治区民族手工艺品免税目录”
1.纺织品和服装类别:氆氇,氆氇被子,藏毯,地毯,挂毯,靠垫,卡片垫,靠垫,靠垫,马鞍垫毯,挽点(围裙),哈达,藏帘,民族帐篷,西藏棉被;少数民族服装(包括少数民族皮手套,水獭皮革等),少数民族专用服装(包括少数民族舞台剧,戏曲服装,僧侣服装等),少数民族帽子(毡帽,等等。),少数民族靴子等
其次,手工艺品,珠宝和魔术用具:工艺挂毯,银碗,银盖,唐卡,绘画,刺绣,佛像,各种藏族戏曲面具,各种青铜器,经文,佛教用品(酥油)灯,经fan,丁,佛法,鼓,法),佛珠,雕刻,雕塑,乐器;金银珠宝,玉器,水晶制品,牛头骨饰;藏纸等
第三,日常杂物及其他:犁,耙子,镰刀用于炼铁;工业设备,如剪刀,木工设备;家用刀,铁箱,铁炉,铁锁等;木材等木制品碗,黄油桶,马具,藏式家具,藏式铁皮箱等;鼻烟壶草席,藏香,藏陶瓷茶壶,餐具;竹柳编织用品;藏香;金属铸件:金银杯,金银碗,金银盖,金银壶;陶瓷产品:陶罐,陶香炉,陶罐等;颜料:矿物颜料,植物颜料等;骨制品:梳子,烟嘴,烟斗等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0月1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西藏政发〔2011〕70号)。
所有行政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的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处和局:贯彻执行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国民”大会于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