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利润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半定量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税收标准-企业已提高到10万元。
超出了文档中指定的优惠幅度,并且不再享受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8条,第28款第1款是指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指的是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小型企业条件的小型企业只能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第57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本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逐步过渡为法定税种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的税率。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的规定” (财税[2008] 21号),第2条也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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