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申报不需要会计分录,应退还企业所得税。
没有支付。1.如果退休者是同一年
借:银行存款
贷款:所得税费用
其次,如果退款来自上一年
1.收到退税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2.继续前进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同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发行通知》,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作出答复(3)“[2003] 29号),有关税法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涉及销售退货情况的所得税费用问题,应区分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清算和结算是否具有退货时完成,并分开相关税收处理和会计处理:
1.在退货时,如果尚未完成所得税结算,则允许退货调整结算和付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少和解决事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80000-100000 *(1 + 17%)* 0.5%= 19415万元
待减免的当年应交所得税= 19415 * 33%= 6406.95万元
借款: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人民币6,406,900元
贷款: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为人民币640.29万元
应减少事项的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1 + 17%)*(4%-0.5%)* 33%= 1335.1万元人民币
借款:上年损益调整为1351.35万元
贷款:递延所得税资产1,331.35万元
2.当销售退货完成时,所得税结算已完成,销售退货将不再调整结算和付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计入当年的应纳税额中实际退货的销售收入金额。
应当为解决和付款而对该事项进行调整的当年的应纳税收入= 0
应增加此事项的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000-80 000-100 000 *(1 + 17%)* 0.5%)* 33%= 6 406.9万元
调整此事项以增加报告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6 406.95-1 351.35 = 50.560亿元
借款:递延所得税资产5055.6万元
贷款:上年损益调整为505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