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售产品的会计分录如下: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8500
没有针对零售肉类和蛋类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折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国务院规定,2012年10月1日生效对一些鲜肉和蛋制品的流通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猪肉的销售已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鲜活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财政部门(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鲜,鲜活的肉和蛋制品流通将免征部分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新鲜的和活的肉和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肉,牛,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翼,爪和其他组织。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7项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可免费获得援助;
6.残疾人用品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
7.我自己出售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或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