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企业所得税处理-销售回扣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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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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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回扣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1.如果有带有正式佣金的发票,它将直接输入销售费用;如果直接从销售额中扣除,将从财务费用中扣除。

2.回扣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支付的商品的一定百分比返还给买方的价格。根据回扣是否在帐户外秘密使用,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种类型,即“明确在帐户内”回扣和隐式在帐户外。

销售商品,给业务员的回扣,会计分录怎么做

销售人员的佣金记录在营业费用佣金中,并根据劳务收入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款:营业费用

贷款:现金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税法规定:

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法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

隐性扣除支出,即商业贿赂,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所得税计算中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回扣。不得在所得税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6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收入时,不得扣除贿赂等违法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支出的隐性扣除(即商业贿赂)是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并且显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确扣除的税前扣除必须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买卖商品的经营者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可以向中间人提供佣金。向中间商提供折扣或佣金的业务运营商必须如实输入帐户。接受折扣和佣金的运营商必须如实输入帐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所得税计算中如何处理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将货物卖给买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相同)如销售发票上所示,可以根据折后的销售金额计算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另外,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来销售商品,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另外注明,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具折扣,则无论从财务上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

销售折扣和销售回扣的账务处理

1 /当前的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某些特定问题的规定”(2))规定了商业折扣的税收规则:如果销售和折扣金额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以对打折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

例如,某一种产品的报价为100元。促销时,给大客户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额为90元。

如果发票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条线,一条线的价格为100元,另一条线的折扣为10元),则会计为:

借款:应收帐款等90×(1 + 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90×17%

如果发票金额为100元,另一张折扣发票为10元,则会计帐簿为:

借款:应收帐款等90×(1 + 17%)

营业支出10×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9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100×17%

此外,国税函发[1997] 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处理所得税中企业销售折扣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是否向企业销售商品。买方,销售折扣,如果如果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了折扣金额,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金额计算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因此,当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税收入的确定也与发票的发行密切相关。2 /现金折扣是指卖方鼓励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并且协议承诺为买方提供折扣,即应从付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项付款。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的形式反映出来,例如2/10(表示在10天内支付时有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有两种会计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方法,另一种是净价方法。在中国的会计实践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当前的会计系统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被视为当期费用。

因为现金折扣是使用毛价法计算的,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增值税处理中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以在税前计算。扣除?

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让客户尽早收回资金而提供给客户的资金优惠,所以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一项融资活动,因此也是一项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6条,列出了应纳税支出。3 /折扣通常未在购买和销售合同中指明,而是隐藏的。采购人员经常满钱。因此,必须加强采购的监督管理。外部单位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应予以追回并及时核算。

目前的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精神(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处理与企业销售折扣的所得税计算有关的问题”)纳税人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返利可以计入支出,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卖方被视为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