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格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不得从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中扣除,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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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允许扣除不需要资本化的企业的合理借贷成本。
如果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而贷出的款项,在建造超过12个月后只能达到预定的可售状态,则在购置和建造企业时产生的合理借贷成本相关资产将用作资本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扣除。
第38条允许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的利息支出,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经批准的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对类似贷款的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第39条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和纳税年度末按当前即期人民币汇率将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资产和负债转换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非已包含在扣除相关资产的成本以及与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相关的其他部分。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