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销售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自行或通过税务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支付增值税。
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1)小增值税规模的纳税人和营业税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下同)的人员,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和具有季度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其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如果每月纳税额为人民币9万元,则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季节性应交9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如果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每季度支付90,000元),则当前的增值税发票(包括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发行收缴所有特殊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特殊红色发票后,可以将已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