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
如果在中国没有营业所,或者营业所与营业所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应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预扣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它属于非居民税的类别。
2007年前属于税后分配的,按照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免税政策。
但是,2008年之后,必须根据新法律实施税后分配。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应构成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新法第3条明确了税收范围,第4条明确了法定税率,规则中规定的优惠税率按10%实施(符合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 )。内地和香港已作出安排避免双重征税(相当于双边税收协定),以将合格的税后分配减少5%。最新依据如下:
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以10%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应按全部收入征税...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股息的所得税率为10%。
此外,根据香港和内地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香港投资者占股本的25%以上,则可以按5的优惠税率实施股息分配。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