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饲料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销售饲料免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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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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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业是否可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减免税

饲料生产企业不再免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饲料是免税的吗?

商贸企业销售饲料免企业所得税吗

不可避免。进项税免税是指免除汇兑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附加税等),而不是所得税免税。所得税的减免,返还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有单独的批准文件。

关于销售饲料减免增征税的有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政策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的管理,填补税收损失的漏洞,并根据《税收征管》第33条的规定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开发这种方法。

第1条总则

1.增值税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

2.符合减税或免征增值税要求的商品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否则不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第2条免税范围

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1)纳税人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出售免税的农业生产资料;

(3)生产和销售用于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免税资源;

(4)销售免税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5)校办企业在学校生产的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应税商品;

(6)专为残疾人销售物品;

(7)军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8)生产和销售免税品给公安和司法部门;

(9)进口免税商品的销售;

(10)纳税人出售其二手物品;

(11)血液站提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血液;

(12)由医疗保健机构自行生产和使用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制剂;

(13)废料回收业务部门出售其获得的废料;

(14)铁路系统的内部部门是为该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15)在2005年底之前,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的副本;

(十六)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出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金矿石(包括相关黄金);

(17)各级政府和委托给水厂的主管部门的水厂(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18)农村电力管理站在收取电价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19)支线飞机的生产和销售;

(20)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为免费援助项目在国内购买的商品; {21}(21)向国家指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出售配茶;

(22)饲料,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的生产和销售;

(23)征收应缴增值税额一半的商品;

(24)避孕药具;

(25)旧书;

(26)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3条批准权限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免税项目:年度减免税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或者销售500万元以下免税品(包括5项)万元)经分公司批准。

2.年减免税额超过三十万元,或减免税商品销售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由分支机构审查并报市级政府。需要批准。

3.饲料生产企业对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减免税额和销售额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纳税人人数(根据审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人数)或当前的估计人数得出的。年;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4条处理时间

1.原则上,每年6月底之前(每年一次)完成减免增值税的程序,一次批准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增值税政策的减税和免税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获得分局的批准,需经市局批准的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提交有关资料。

2.对于一次性减免税的商品销售,可以在行为发生后的四分之一内处理批准程序。

3.逾期未办理免税资格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当在纳税期限之内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资格认证和相关文件的发布。

4.对于上级税务部门于年中发布的增值税政策减免税项目,各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5条程序

1.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审批程序时,必须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策性减免税政策批准表”。说明减免税申请的项目,理由,政策依据,生产和经营情况,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明一并提交基层税务机关。

2.基层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书和《政策性减免税批准书》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调查,审查报告的项目和运营。该活动是否真实,减税或免税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数据是否正确,并撰写专门的调查报告。如果是真实情况,且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在《政策性减免税批准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纳税人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发给负责人。部门对签名的评论进行审核并逐步报告。如果审核失败,将退还纳税人。

3.根据规定对减免税项目进行审查后,基本税务机关应向分公司税务局报告。分局流通税科收到有关报告和资料后,应检查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要求。并在“政策性增值税减免申请批准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报告主管部门。分局有权批准它们。有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权限的,应当在监事签字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6条信息提交

1.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许可证的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相关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4)纳税人的减免税报告申请书;

(5)有关资格的信息;

(6)纳税人上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检查后的报告和审计报告)和适用减税的当月财务报表

2.税务机关应提交以下减免税材料:

(1)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的特别调查报告;

关于减税和免税的特别调查报告需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减免税的项目和依据;减免税商品是否分别核算;如何计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调查意见。

(3)“政策增值税减免申请批准表”。

完成“政策增值税减免申请表”时,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并审查逻辑关系;准确填写减免税项目和行业;减免税依据和依据必须规范,准确;有减免税项目,依据,时间和期限。

3.减免税申报材料应根据审批机关进行适当简化。如果属于分支机构的权限,则可能无法提交纳税人已经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权限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第7条对税收减免的答复

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所有减免税措施,将由分支机构以“增值税政策减免税”的形式发给纳税人。市级和分局批准的“政策性增值税减免申请批准表”已保存并内部存档。

第8条财务会计

1.对于获准减税或免税的商品,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减税或免税商品的销售额,准确划分进项税额以进行税收的征税和免税,以及税收的减免。如果无法正确说明,则不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