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所谓软件企业,是指主要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但是,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截至发稿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201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成立并获得认证的软件企业。识别软件公司的政府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标准需要参考该部门的有关规定)。例如,上海市隶属于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
2.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中必须有4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占当年公司月平均雇员人数的20%以上。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6%以上,而研发费用的60%以上发生在中国。
4.公司的年度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需要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需要占公司总收入的40%上),其中软件产品的独立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和销售(运营)收入)的不少于40%占企业总收入不少于30%)。
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是指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的软件公司的收入,例如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技术服务(例如存储服务)的收入。
5.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具有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测试机构发布的测试认证材料和软件发布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行业权威。
6.具有确保所设计产品质量,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过程文档记录的手段和能力。
7.它具有适合软件开发,软件和硬件设施以及其他开发环境的生产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有关的技术支持环境。当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软件企业已成为所谓的“双重软件企业”,即具有经过测试和注册的软件产品的软件生产企业。请注意,如果有特定的数据或比例要求,这是一个硬指标。在企业财务会计中,此支出或费用需要单独核算。一些公司将这些研发费用和收入结构隐藏在企业成本或总收入中。如果您无法直接从帐户处理中看到费用,则这种帐户处理方式不利于公司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也反映在高科技企业的年度税收核查中。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成立的软件企业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三年到第五年,公司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的25%减半征收,直至该期限届满为止。这就是俗称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还有一些关键字可以理解和掌握。新设立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公司A。利润年度中需要澄清许多不同的理解。例如,如果一家软件公司于2011年3月成立,那么它在2011年累计亏损350万元,在2012年实现利润320万元。那么,2012年是否可以将免税期作为获利年度来计算?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利润年度是指企业在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后仍在实现利润的年份。因此,公司在弥补2012年的损失后,仍有30万未弥补的损失,因此2012年不能用作免税期将针对利润年度进行计算。假设其2013年实现利润300万元,在累计弥补亏损30万元后,其余270万元可享受免税第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A公司为例。识别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公司A应在2013或2014盈利年度之前获得相关资格。从2013利润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如果甲公司在2014年(2016年5月31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取得了相关资格,则甲公司应当在取得有关资格后取得相关资格。从利润年度(2014年)计算的折现期的剩余期限享有相应的定期减免,即由于2014年未获得双重软认证,但两个免税和三个半的计算期仍为从2014年开始计算实际上,甲公司只能享受剩余一年免税和三年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这表明获得双重软件认证的时机也很重要。
具体税收优惠,请参见财税[2008] 1号文和国税函[2009] 202号文。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央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别列出该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下列事项通知如下: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即时征收和退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被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复制,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确定了一家新的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家计划布局内的主要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将被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人员培训费用。
(五)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免一半企业所得税。
(9)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企业,在确认后,自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五年。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条的规定。
(十)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公司和封装公司的投资者将直接投资于自己的公司,以增加其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的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按40%的税率退还。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作为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他们在中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后获得的利润被用作资本,用于投资成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西部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包装公司或软件产品制造公司,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退还8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2.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票的股利,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3)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3.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某些行业和企业实施优惠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与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清算有关的改革资产和资产,重组,重组,重组等针对农业和国家储备的常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有6种,以及其他单一优惠政策(请参阅附录)。自2008年1月1日起,它们将继续按照原来的优惠政策实施。
4.外国投资者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利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并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到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过渡性税收政策的通知》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其他企业也已实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所有优惠所得税政策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施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关于确定销售(业务)收入基础
在计算商业娱乐,广告和商业促销费用及其他扣除时,销售(商业)收入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作销售(商业)收入。量。
其次,是处理200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各种准备金余额的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55条,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准备金外,该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行业和其他机构的风险。企业诸如制剂之类的储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种准备金是根据原始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2008年1月1日之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对于损失,应先冲销各项准备金的余额。
3.特定事项捐款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部”的规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主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企业捐款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财务和税收[2008]第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部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2005] 18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根据事实全额扣除。企业产生的其他捐款,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抵扣。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软件生产企业产生的员工培训费用中的员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 1号)扣除之前。软件生产企业应当将职工培训经费准确分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经过正确划分后扣除职工培训费用后的余额,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