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精神,特此通知以下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企业和获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共用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和设备。计入当期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工业企业,其单价不超过100万元,可以按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本行业企业持有的全部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0元,当期计入当期费用和支出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4.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折旧期限,则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所得税法;,您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除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应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0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缩短折旧年限。可以采用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可以通过折旧或缩短折旧缩短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快地更换固定资产; (2)始终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时,最短折旧年限不得少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于加速折旧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 “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短折旧年限应不小于本条件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不当缩短折旧期限以增加当期扣除额和避税。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非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期10年;
(3)与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期5年;
(4)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使用了3年。”
加速折旧方法和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和适用的指导原则解释为:“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
双重递减余额法是指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折旧率是直线法(平均年龄法)的折旧率(不包括残值)的两倍。 ,分别乘以一种快速折旧方法,用于通过从固定资产的原始价格中减去累计折旧来获得期间开始时每个期间的折旧金额。使用此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的固定资产净值不会减去估计的净残值,因此,请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账面净值相等。到预期净残值时,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折旧期届满前两年内,固定资产净值的余额在扣除估计净残值后平均摊销。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 2 /预期使用寿命×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 12
每月折旧金额=每月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每月折旧率
例如:一台设备的原始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预期使用寿命为5年,估计净残值为25,5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用于计算折旧。第一年:折旧率为2 /5 = 0.4,则折旧额为100×0.4 = 40万元;第二年:折旧率为2/5 = 0.4,折旧额为(100-40)×0.4 = 24万元;第三年:折旧率2/5 = 0.4,折旧金额为(100-40-24)×0.4 = 144,00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是固定资产折旧期届满前的两年,固定资产净值从估计净额中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5)/2=9.525百万
年总和方法也称为折旧年积方法或序列减少法。它计算固定资产原值的净值减去残值除以逐年减少的分数,以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种方式。分数逐年递减的分子表示固定资产仍可以使用的年数;分母表示预期使用年限的逐年总和。假设使用寿命为n年,则分母为1 + 2 + 3 + ... + n = n(n +1)÷2。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仍可使用的年数/估计可使用年限的总年数×100%
每月折旧=(固定资产原价估计的净残值)×每月折旧率
“
新政的主要内容
1.适用于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对于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微盈利企业,允许购入2014年1月1日以后由研发,生产和经营共用的,购置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计入当前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工业企业,其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进行计算。应纳税额每年扣除收入额,不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3.企业拥有的所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入当期费用和当期费用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新政的“新”
此次推出的优惠政策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的规定均取得了突破。
首先,选择六个主要行业来实施和改进加速折旧政策
新政选定的六个行业包括:生物制药,特殊设备制造业,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以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个主要行业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规范》(GB / 4754-2011)确定的;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六家主要行业企业,是指当年使用固定资产的上述行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不含)的企业。与财税[2012] 27号相比,在软件和集成电路公司中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待遇在行业范围内有所扩大。
其次,一些新购买的资产可以享受新交易的折旧
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包括自建)固定资产的六个主要行业的企业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各行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其单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折旧是在不同年份重新计算的;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资产,此后将投入使用。设备的购买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如果设备是分期付款或赊购的,则以设备到达的时间为准。可以通过参考折旧时间来确定调试时间。原则上,企业建造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应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为基础。
“新购买的固定资产”不等同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通知”和“公告”中“新购买”中的“新”一词仅与已购买的原始固定资产不同。2014年以后购买的二手固定资产。同时,《公告》中规定的“购买”是指:以货币购买的固定资产和自建的固定资产。考虑到用于自建固定资产的材料是实际购买的,自建固定资产也被视为“已购买”。
第三,六家小型盈利性企业的小行业可以享受新政的特别折扣
加速折旧政策提供了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要小型且盈利的企业都符合条件。此外,考虑到小型微企业普遍开发和生产共享的仪器设备的事实,该公告规定,2014年1月1日之后,六个主要行业的小型微企业购买的机电仪器设备将共享。特别优惠政策。即:六个主要行业的小规模盈利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一百万元的,可将折旧年限缩短不少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的60%。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意味着,微薄的小利润公司也可以享受优惠的税基减免,同时享受优惠的税率。
第四,小型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的新政
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将当期成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旧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2014年1月1日之后新购买且价值低于5,000元的单位。按照企业受益原则,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将其税项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1日之后,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年振动强腐蚀强只有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而该新政并没有这样的限制,例如“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第五,可以选择新旧加速折旧政策,以取得优势或享受额外的享受如果
的资产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 81号的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制定软件产业和集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电路工业”(财政税[2012]第27号),有关加速折旧政策的条件,企业可以选择最佳的政策实施。但是,应该注意的是,一旦企业选择,就无法更改。
致力于研发活动的企业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在享受额外的研发费用抵扣时,已核销的折旧和费用应按照有关额外的研发费用抵扣的有关文件处理。等额的款项将被扣除。因此,对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企业,意味着符合会计公告规定的折旧和加速折旧的费用,如果满足附加减价的条件,仍可以进行附加减价和减价。享有双重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前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扣除研发费用”(财税[2013] 70否),由研发,小型低利润企业生产和经营所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和费用不能享受扣除研发费用的政策。
六。税收和会计待遇的差异不会影响优惠待遇的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如果企业按照税法实施加速折旧,则该折旧根据加速折旧法计算全部金额可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中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