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购中实际支付的现金与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合并收益
在通过股权合并支付给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购买价格中,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称为非股权支付)不得超过支付的金额。合并时,以其票面价值的20%(或已付股本的账面价值)为基础,企业接受合并后企业所有资产的应纳税成本,该成本必须根据原始净额确定。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
您好,股权收购的一般处理规定:
(1)收购企业中涉及的所得税待遇。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尽管财税[2009] 59号未明确规定应当确认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因此收购公司应根据税法确认资产的转让损益。
2.确认收购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以公允价值计量,无论是股权还是非股权支付,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执行。确定公允价值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
(2)涉及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所得税待遇。
1.放弃所收购企业股权中涉及的处理。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放弃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取得被收购公司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该物质应分解为两个业务,即首先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然后用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对于非股权支付,按照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当确认股权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处理获得股权付款和非股权付款的税基。由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移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值理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以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依据。
如果您可以提供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