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管理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建立帐簿;
(2)应该建立但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帐户;
(3)未经授权销毁帐簿或拒绝提供纳税材料;
(4)尽管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费用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检查帐目。
(5)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单,并且税务机关命令该申报单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但在纳税申报单之后仍未申报最后期限;
(6)申报的征税基础显然很低,没有任何理由。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于这些措施。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批准征收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账簿未必依法设立; (2)应建立但不建立的账簿; (三)擅自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帐单或费用信息混乱,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不完整,很难检查帐户; (五)有纳税义务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税收; (6)纳税人申报的征税依据明显低,是否有正当理由
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1)在中国设立机构和站点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2)如果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或者它想建立机构或地方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则该20%适用税率;
(3)国家需要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业务应使用从业务中实际获得的收入为了计算和缴纳应税营业额的营业税,可以从广告代理业务的所有收入中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单位的所有广告发布费。因此,
2.应交城市建设税500 * 7%= 35元
3.应缴纳的教育费500 * 3%= 15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征收公司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计征收,另一种是经批准的征收;
1.对于税收,(1)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计算和支付
应税收入=收入成本(费用)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额调整
(2)每月(每季度)预付款时:
应付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因此,没有应税收入不会产生公司所得税。
2.如果已批准收取,则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批准的税率*适用的税率。
其中:批准的收入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指类似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具有类似业务规模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根据应税所得额或成本费用的额定税率进行核实;
(3)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验证或计算;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验证。
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则可以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验证。当使用两种或更多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以从较高者核算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如果采用应税所得率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率
或:应税收入=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第7条纳税人采用应税收入率方法评估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并经营多个行业,无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收入确定适用的应税收入率项目。
主要项目应是在所有纳税人的运营项目中占总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或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消耗最大的项目。
第8条应税收入的税率是根据下表中指定的范围标准确定的:(请参阅附件)
第9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幅度达到20%的,应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金额或应税收入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向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评估表”(表格所附),以迅速完成对企业所得税核定的评估。具体过程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表格并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查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自持有,另一方交由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待命人数。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评估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住户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征收核定评估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发票后未能填写并提交“企业所得税评估表”,则税务机关将其视为已提交,并按照以上程序。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6月底之前重新识别在上一年中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每个家庭公开批准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进行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促进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地点和方式。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法,批准的所得税金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对异议进行调整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