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合并,通常应当视为合并企业。如以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收入,依法纳税。 “通常,税务机关有权调整未按公允价值转让的资产。
吸收合并企业的子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处置相关资产。在以下情况下,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并且不是内部处置的资产,因此应将其视为确定收入的出售。 (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3)对于员工激励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利; (五)用于对外捐赠; (6)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企业属于自有企业。资产应当根据企业同期同一类型资产的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在此之前,涉及税收相关问题的企业合并或分立是根据国家税收[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税发[2000] 119号文件,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上述NA成员已经加入,最近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澄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和业务划分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按照具体的业务处理方法处理。组合。
(1)对于企业合并,在正常情况下,合并企业应被视为以公允价值转移和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移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度的亏损不结转至合并企业。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相关资产,其成本可以根据计算税项时评估确定的价值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应当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进行清算和分配。
合并企业和合并企业出于合并目的从股东手中回购了公司的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视为股票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在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购买价中,合并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权益支付款)除外。权益不得超过付款额。对于股权名义坐标的20%(或已付股本的账面价值),经税务机关确认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合并后的企业未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也不计算所得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一切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前一年的亏损不超过法定赔偿期,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补偿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合并后企业净资产值÷合并后合并后企业净资产总额公允价值)。
②合并企业的股东将原合并企业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旧股)换成合并企业的权益(以下简称新股)。合并公司股东换取新股的成本必须根据其持有的旧股成本确定。合并后企业股东没有交换新股而获得的全部非股利支付,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益,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益进行计算和确认。规定,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下属企业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业务合并,必须遵守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否则会影响企业的应税收入,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如果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则合并企业通过吸收合并企业的所有债务来实现吸收和合并,并且不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1.处置所有资产,而不计算资产的转移收益。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以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合并企业的股东被视为免费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吸收合并税收优惠
(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主要内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人工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将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没有处理过,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的分析: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对象是实物资产;
3.合并后的企业不仅应将企业的有形资产转让给合并方,而且应同时转让其债权,债务和劳力;
4.以上政策不仅适用于并购,而且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公司重组。
5.上述政策并不只征收增值税,也不是不征收所有税款。
(2)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无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无形资产的转让要缴纳营业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主要内容:
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置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该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缴纳营业税。该公告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如果以前没有处理过,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商业税收项目的通知》(试行稿)“(无形资产)的第8条中,增加“自然资源的转让” (发[1993] 149号)使用“右”副标题。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转让探索,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洋区域的使用权,勘探权,采矿权,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该通知将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2.合并后的企业不仅应将其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合并方,而且应同时转让其债权,债务和劳力;
3.对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在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缴纳营业税。转移是否会被豁免,但需要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5.以上政策不只征收营业税,也不是不征收所有税。
(3)土地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让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48号)。
主要内容:在企业合并中,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在上述政策中,“企业合并”包括合并的情况;
(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
3.如果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发生变化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购股权。
4.如果企业重组符合适用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则交易各方可以根据以下有关交易股权支付部分的规定进行特殊税收处理。
在企业合并中,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金额不少于其交易总支付额的85%,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该税基应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
(2)合并前的合并企业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3)可以由合并企业补偿的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国家于期末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合并业务发生的年份
(4)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应税基础,应当以其最初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税基为基础确定。
5.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符合特殊的税务处理要求,如果交易中的股权支付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则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交易当期资产转移收益或亏损,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损益=(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上述政策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未对2008年和2009年的企业税收重组业务征税,则可以遵循上述政策。
3.在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收处理规定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定。
4.在吸收和合并期间,所得税的特殊税收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2)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不会改变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5.如果是合资格合并,如果被合并方在交易中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利得或损失,则不计入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符合特殊的税收待遇,在合并中吸收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