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的案例

提问时间:2019-09-19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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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19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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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如何进行节税

1、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其实,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只要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得捐赠支出最小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达到利国利民更利自己的目的。

  2、工薪收入与劳务报酬相互转换的节税策划方法,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按个税条例的解析,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又都实现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它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策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从实践中看,大多数情况下将它们分开是有利于节约税收的,关键在确定收入前做好策划方案、签好合同。

  3、广告宣传费如何节税

  《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目前国家对不同行业所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一致,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比例扣除,有些行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30%%比例扣除,而有的行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盈利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支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以2009年为例,当年的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对此,企业有没有降低广告宣传费支出成本的空间呢?如果对生产经营流程进行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选择如下筹划思路:

  1.可考虑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促销。甲公司实行一品一策的策略,对新产品及新区域开拓采取终端营销策略,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对零售商进行产品宣传。2008年以前受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所限,甲公司为避免因计税工资纳税调增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上门宣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可考虑一些员工进行促销。如现拟开拓一新区域市场,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还需安排30个人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如招聘员工按人均月工资2000元计算,合计需6×30×2000=36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0万元。如委托广告公司促销,假定也需支付促销费用40万元。因自2008年1月1日起,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继续委托广告公司运作,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400000×25%%=10万元。相比之下,招聘员工促销为佳。不过,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不能只顾及税收因素,还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招聘员工促销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比较。

  2.可考虑由一些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为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投资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甲公司所投资的这些多元化企业经营效益尚可,每年均有利润可分配。并且,甲公司主打与这些多元化企业的主打产品均注册为同一商标,只是涉及行业不同,商标使用相关费用也进行了合理分摊。甲公司往年也都是突出主打品牌来进行企业形象宣传,据此可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宣传同一商标的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来实现甲公司宣传主打品牌的目的。

  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广告宣传费的额度,应从年度经营收入和实现利润方面考虑,既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又尽量不要产生亏损。以2009年为例,广告宣传费投入2000万元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不会产生亏损。具体比较为:

  (1)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0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2000×25%%=500万元。如果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并在税前全额扣除,从甲公司及所属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可少计缴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2)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收入。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因不能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万元。如果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可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 2000×(1-25%%)=1500万元,并且从这些多元化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将甲公司和这些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由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广告费,将少影响净利润500万元。

  经过上述比较可知,由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有利。不过,所投资的多元化企业除是甲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公司要顾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且还要事先分析评估此种方式的广告宣传效果。

  3.投资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不可取。甲公司有部分员工认为,本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思路不可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25%%=375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5%%×[1+(7%%+3 %%)]=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万元。

  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税前扣除,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万元,所以设立代理公司不可取。

关于消费税的节税问题… 有个例题

消费税一般只在一个环节征收,不重复征收,你这个计算方法不成立吧。

卷烟厂销售给销售公司的时候,你的消费税计算没有错,是90万元。

但当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的时候,就要分两种情况了:

第一种,如果销售公司是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公司,那它向卷烟厂进货后,再对外销售给没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就要加征一道消费税,公式是:销售价格*5%%

如果对外销给同样是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就不用缴纳消费税。

第二种,如果销售公司不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那它对外销售的卷烟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由于你假设是销售公司需要交消费税,那我也假设销售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并向没有‘证可证’的人销售。(假设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销售公司应纳消费税:200*5%%=10万元

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200*17%%=34万元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于节税的问题

首先,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在不超过账面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而不是销售收入总额的12%%。

其次,明星捐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个税前扣除,虽然会减少个税,但不是直接抵减个税金额。另外,是否节税应该考虑节约的税收与捐款之间的差额,如果捐款额大约少交的个税,那么就不是节税。不过,捐款会使明星的形象提升,相当于商誉。所以如果考虑这方面的话,似乎可以认为有节税的原因。但炸捐不是节税,是偷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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