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房产定金企业所得税-销售方支付赔偿款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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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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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预售定金是否计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出售房地产时,当您收到预付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如果您收到的是简单的存款,而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则将不支付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存款是一种标准化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履行之前,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应在规定的金额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索赔的保证。经济合同履行后,押金应予以收回或冲减价格。支付保证金的一方违反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一方违约,应将保证金加倍。

收到的存款只能在其他应付帐款帐户中入账,预收款帐户无法使用。预收帐款是暂时收到的用于商品销售的款项。保证金与商品销售无关。”

房地产销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开始采取预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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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房地产企业达到国税发[2009] 31号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是否应在未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就收到的款项(如定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结汇的当年清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从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全额扣除预缴的不符合收入结转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完成的年份?

专家答复:1.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被确认为销售收入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所有人签订“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所有者的付款(如押金,预付款等),均应预付款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否则,房地产公司在不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所收取的款项(例如:押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在结算时被视为预付税,可以完全扣除结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保证金”是指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消费者需要预先向家具销售商(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合同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双方均同意按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家具卖方违约,“定金”双倍退款;当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存款”,通常可以将其视为“预付款”。“存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如果双方之间没有协议,则“预付款”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卖方违反合同时,应无条件退还;当消费者违反合同时,他可以与家具销售商协商并要求操作员退款。如果双方另有协议,则应遵守该协议。保证金和保证金之间的差异主要如下:1.交付保证金的协议来自合同。如果按金应交付但不按协议交付,则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如果同意应交付但不交付保证金,则违反了主合同。2.当订金的交付和接收的一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预付款没有损失或两次退还,订金只能用作损害赔偿。3.押金的金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保证金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订金的金额由双方自由商定,法律通常没有限制。4.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而保证金仅是单方面行为,而不具有保证性质。

收到赔偿款 企业所得税

赔偿的征收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取决于是否是过高的手续费,但是赔偿的征收属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纳入所得税的收入中。它属于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部分。

1.分析赔偿金是否应缴纳流转税

补偿的收取不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内,但是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部是价格,向对方收取价格费用。因此,所收取的补偿金只有构成过高的费用,才必须包括在销售或营业额中以支付营业税。缴纳流转税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是增值税价格过高的费用,则需要将其降低为不含税的价格。

A公司需要为此支付增值税:8547 * 17%= 1453元

A公司需要支付消费税作为补偿:8547 * 30%= 2564元。

2.只有收取补偿的卖方或服务提供商才构成过高的费用。

有关超额费用的规定:

1)增值税:《临时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是指纳税人就商品或应税服务向买方收取的所有价格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输出收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超标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资金,退还给购买者的筹款费,超标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用,包装材料的租赁,储备金,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托收,预付款和其他额外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a)向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

b)对消费品收取并缴纳的消费税,要缴纳加工委托的消费税;

c)满足以下条件的货运:

Ø发货部门的运费发票已发给买方;

Ø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所有不计成本的费用,无论其会计系统如何,均应纳入销售额以计算应纳税额。

2)消费税:《消费税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销售金额应为纳税人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全价和额外费用。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过高收费是指过高价格的资金,集资费,利润回报,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包装费,后备费,优质费,运输和装卸费,托收,预付款和其他额外费用。但是,以下金额不包括在内:

a)发货部门的运费发票已发给买方;

b)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其他价格过高的支出,无论它们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都应计入销售额以计算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