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设立营业所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家庭收入与营业所之间的实际关系为正常税率的25%,除上述以外的20%(实际为10%),小型和微型企业(应税收入减半,实际占10%),高科技企业占15%。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有事业单位和收入与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小型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收入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2.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提供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下列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同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