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允许扣除的可抵扣金额。
1.企业的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和经营商品以及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消费和各种间接费用。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和经营商品以及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非经营性支出,经营性损失和投资损失。
4.允许的扣除额包括利息支出;应税工资;捐款;商务招待;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保护基金;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费;坏账准备金和商品降价准备金;固定资产支出转移;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损坏和报废净损失;总公司管理费;国债利息收入;损失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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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和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是对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征税,其中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6大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
1.计算2005年的国内应税收入
(1)分析:
1.计算总利润8000 + 240-5100-60-1000-200-1100 = 780万元。
2.应税收入的计算:
1)不允许扣除增值税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实际研发费用为人民币400万元,另加扣减额。
a)增长率=(400-200)/ 200 = 50%,大于10%0;允许额外扣除50%。应额外扣除= 400 * 50%= 200万元。
(2)2005年的国内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 780-30-200-70-40 = 440万元。
2. 2005年应从国内外收入缴纳的所得税额
2005年应为境内外收入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440+(110-30)* 8 + 50 * 8)] * 33%=(440 + 1040)* 33%= 488.40。
3.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根据原始的“条例”和“规则”,纳税人应按国家/地区计算海外收入的扣除额,而没有任何项目。
1)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国家分支机构的减税额度= 488.4 *(640/1480)= 211.20
2)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为211.20 [(110-80)* 8 * 35%> 211.2]
4.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
1)B国分支机构的减税额度= 488.4 *(400/1480)= 132.00
50 * 8 * 30%= 120 <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配的海外收入可抵扣的税收为120万元。五,计算2005年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 1480 * 33%-211.2-120 = 15.7万元
我想说的是,这是根据原始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的,只有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才能回答。根据您列出的内容,与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除了“在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上实际花费的研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适用税率从33 %至25此外,在其他方面,现行税法与原法规基本一致。下次您写最新问题时,否则其他人将无法解决。
公司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一个
征收公司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收征管,另一种是批准的税收征管。
1.如果帐户已收取,
(1)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计算和支付
应税收入=收入成本(费用)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额调整
(2)每月(每季度)预付款时:
应付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如果批准收取,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适用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前扣除准备金与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法规。(略带铂金:《企业所得税法》第21条)
例如,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函》中,雇员福利的范围有相关规定和不一致之处,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税收问题时已明确规定。根据《关于税收的国家税收信函》中的文件处理;根据财政部财通文件。如果它们不一致,则将遵循税法。
实际上,我们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的体现。例如,合同规定,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另一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仍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2)税法协调原则:对于已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并实际确认了财务会计支出的企业,其税前扣除范围和税前扣除范围尚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法规定中的规定。在标准情况下,经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3)税法的空白原则:国务院财税部门未明确规定的税法,法规和具体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财政会计准则计算,不计税额。违反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仅指定特定的扣除范围,但没有扣除标准,则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金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增加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本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部分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扣除结转额。
⑷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益金和救济金可以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扣除。最多可扣除12%。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