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五险一金,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标准限制。
“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允许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的税前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应税工资不包括“五险一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排除企业员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工资》的要求,计算企业的“五险一金”(包括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输入“应付员工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主题。因此,要求公司结合自己的会计系统分别报告和反映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它们不能在应税工资中包括“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