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商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应税收入小额利润30,000元(含30,000元)时,其收入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继续实施小企业和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比3万元(含3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要求的企业。通常必须由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