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乘以25%,然后再乘以40%,即减少后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应纳税额。
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
前后=实际应交所得税。
是应税金额* 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对于小型低利润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实施扩大小微企业利润率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合格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采用审计收取还是核准收取的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小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规定的企业。”
由于总利润为65万,因此它不再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按25%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1.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7年度应纳税额收入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前款所称的低利润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8条,第28款第1款是指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指的是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