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工业企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天然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
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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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13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以下是关于小企业和营利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中提及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