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00元(含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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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获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中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将分别减至应税所得的25%和20%企业所得税按税率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无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商业。
扩展配置文件:
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各个地区相继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许多省份已将起征点调整为最大限额,从而减轻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负担。
根据法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此处的个人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调整仅适用于满足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此优惠政策。
印花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融机构和微型和微型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的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 105号)规定,自11月1日起, 2011年至2014年10月截至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微型和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不包括银行间贷款)为贷款金额的0.5%的贴花。
以前的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将减少10%的优惠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 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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