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时应缴纳以下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须经过原则上征税。税收的比例暂时确定为1%。超过5年的个人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家庭中唯一的起居室。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重新购买房屋的纳税人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关于个人住房税收有关收入转移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出售房屋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财政,税收)[1999] 278号
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卖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到2年的住房销售。营业税应全额征收;个人购置已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营业税优惠税率的通知(蔡瑞[ [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卖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房屋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
,契税(买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于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个人,必须在2套(包括2套)内(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的个人,率降低了1%。征收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的个人,需缴纳1.5%的契税;对于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个人,第二套住房(指已经拥有房屋的家庭,购买了第二套住房),该家庭应缴纳2%的契税。购买三套(含三套)以上住房的,按江苏省原税率的3%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部门的合同核定时间为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营业税优惠税的农村发展(财税[2016] 2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金融学d。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 33号)
印花税(买方和卖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将免收印花税。
特别说明:
(1)个人购买日期。个人按照国家住房改革政策购买的公共住房,应当按照首次购房合同的原则,房屋收据的签发日期或房屋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产权证书;个人购买的其他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指示的日期或契据缴税凭证的日期根据优先原则确定。
(2)个人根据房屋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转移房屋的日期。
(3)以上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人买卖房屋,不适用于个人买卖非住房,单位买卖或非住宅物业。
(4)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将不执行《通知》
对于第二套超过五年的住房,您应缴纳的税费= [出售房屋的收入-购买的物业的原价(需要发票)-营业税和其他已缴税款-所有合理费用]×20%,您无法理解的地方请参阅以下文件和文件中提到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94号
,书面日期:2010-09-29
,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1)如果个人购买普通房屋而该房屋属于给家人(t如果成员范围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则契税应减半。个人购置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属于该家庭唯一的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构应查询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没有记录或者有记录但有疑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者授权,核对纳税人的家庭房屋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由于当地缺乏查询条件而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的结果,则纳税人应向征收机构提交有关家庭住房套数的书面保证。诚信保证不是真实的,它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的运作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税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个人购买的普通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II。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一年之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某些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210号), 《契税》第一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财政部通知》第三条。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废止《关于房屋买卖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财税字[1999] 278号)。同时。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9月29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目前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契税政策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并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对于唯一的住房,契税减半。个人购置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属于该家庭唯一的住房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II。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某些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210号),该通知第一条。契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37号,第十三条),财政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取消房屋买卖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