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1)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免征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从当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月中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月中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单位暂时免征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 52号,“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和“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是指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其中包括20,000元,下同)。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当计算并足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在纳税期限为一季度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每季度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下同)。非企业单位可以按照财税[2013] 52号的规定暂时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如果小型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同时从事商业应税项目,则应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业务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开核算,每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季度税为6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每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季度税为60,000元)的企业,暂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合格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自1月起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3.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关于实施小利润优惠政策的通知》公司所得税政策符合小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核准收缴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