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微型和微型企业,应税收入在100,000到300,000之间,税率降低20%,少于100,000的应税收入降低50%,相当于10%的税率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明确规定企业应保留以下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1.独立,受托与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独立,受托与合作的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的研发人员的清单;
3.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描述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最终报表,集中研发项目的费用分配明细表和实际分享的利润分享等信息;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企业取得了县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资料保存,以备日后参考。
8.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