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半并将税率降低至20%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优惠分为三个级别:首先,从小企业和小企业获得的一般优惠,即满足人员,总资产和年应税收入条件的20%税率。 2008年所得税法的日期。
第二个是352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2010-2011年减免50%,税率减免20%。
第三是最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优惠。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2012-2015年将分别享受50%和20%的税率。
上述所有利益必须由公司通过审核和居民征税。
1,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无论采用审计征税方式还是经批准的征税方式,年应税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中包括收入减少额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按20%的税率计算。 2.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年度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您可以享受半税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半税政策:五,企业在年度结算和结帐期间不符合小,营利性企业要求的,提前享受半税政策。付款,他们应该弥补交税。6.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在2018年第一季度享受免征半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并将其从企业中扣除以下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