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低利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20万元(含20万元),其收入应税所得减少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2.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50%
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且大于20万元=原始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方法:
直接方法:应税收入=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上一年的亏损
间接方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项调整增加额-税项调整减少额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定义: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本通知中提及的微薄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相关规定的微薄利润企业。税收政策。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可以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国家的无限制和禁止性行业,并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不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1000万元。此后,有关文件进一步解释了小型低利润企业状况的相关指标:根据国税函[2008] 251号,“职工”是根据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的; “总资产”在年初和年末进行计算计算总资产的平均数;根据财税[2009] 6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数与从业人数的总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是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值确定的。如果公司在年中开始或终止其业务活动,则以实际营业期为纳税年度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