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返利,因购买商品而从卖方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返利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进项增值税率计算,并应从其收到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回扣资金。写下来。进项税额可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费=当期获得的退款资金×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为纳税人开具纳税人特别折扣发票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的省税务局分别计划:
询问了一些地区,如何因销售折扣或由于市场价格等原因导致的纳税人折扣而开具增值税专用税发票。经过研究,很明显如下:
纳税人出售货物并向买方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卖方给买方相应的对于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或优惠,卖方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红色字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卖方应开具特殊的红色回扣发票,用于统一回扣,
供应商处理:
借款:主营业务收入
贷款:银行存款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买方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应付税款-增值税(进项税)应付红字
抵押贷款:主营业务成本
但是,在我们的考试中经常发生的是,购买者现在会偿还普通的折扣:
借:销售费用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提供者收取一定费用征收和转移税收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商品的销售量与销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劳动收入,例如入场费,广告促销费,上市费,展示费。费用,管理费等不属于统一销售回扣,不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应按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获得的与商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量相关的各种返利收入(如按一定比例,数量和数量计算)应按照返利的有关规定进行核销行为。本期进项税额不收营业税。
可抵扣进项税的调整公式调整为: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费=当期获得的退款资金÷(1 +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适用于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税收处理,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税法,公司根据销售额获得的与销售量有关的任何回扣,无论是货币资产还是实物资产,都必须按照规定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如果所获得的回扣是实物资产,则应按照规定的计算依据发票的名义价值或货物(不含发票的实物)的公允价值转移进项税。式。
帐户处理
借款:其他业务费用(或相关主题)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商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销售的商品数量与销售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提供一定的劳动收入,例如入场费,广告促销费和上市费用。,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统一销售回扣,并且不扣除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应按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从供应商处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量有关的各种返利收入(例如按一定百分比,数量和数量计算)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回扣行为。减少当期进项税额时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不得针对从供应商处收取的各种收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应按以下方式调整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公式:当期进项税抵扣额=本期获得的退款资金/(1+
增值税率)×适用于已购买商品的增值税率。
例如:企业A以100元/套的价格从其供应商B采购了一批商品,并同意B:A以100元/套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每卖一次台湾可以从B那里收取10元的利润。
相关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如下:
商场内每种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100 /(1 + 17%)×17%= 14.53元
商场内每种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14.53-10 /(1 + 17%)×17%= 13.08元
商场内每种产品的增值税为:14.53-13.08 = 1.45元
由此可见,事实上,在转售返利的情况下,购物中心实际上需要支付的增值税,即从返利部分中扣除的进项税可以遇到相关计算时要适当简化。
会计收取的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企业获得的返利与销量有关。因此,无论是货币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应从当期扣除当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1.收到回扣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您收到货物并获得另一方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还应同时从应付税款中扣除应付税款(进项税);
2.根据需要转移的进项税:
借:其他业务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