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 1。从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且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且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含6万元)的合格的小型微利公司如果按收入的一半计税,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