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以来,小型低利润企业没有申请,而是通过上一年的年收益进行比较,即如果满足(1)2009年申报的工业企业,则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未经批准,可以在下一年的季度声明中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