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谓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其他优惠政策主要是给予国家支持和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从事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
1.对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20%和减半减税的小型低利润公司,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 ”被批准征税的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无论采用审计方式还是批准方式收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不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低利润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提到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小型低利润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和“低利润”上。除了要求国家对非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进行限制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工业企业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二是员工人数,工业企业的员工人数不超过100,其他企业的员工人数不超过80;第三是税收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
3.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变化:财税[2015] 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元。小额利润10000元(含20万元)的,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是明确的:按照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标准,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派遣的雇员人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初始季度值+季度末值)÷2,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业务是在中间时间开业或终止的年,实际营业期用作纳税年度,以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不论是否采用审计方法,均可以享受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集方法或批准的收集方法。小型的公益前企业在季度和几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针对小型公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无需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4.小型获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程序: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预缴税款,可自行享受小型获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季度和几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利润微薄的小型企业应在预缴和最终清算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栏,以完成备案程序,不需要特别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