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209] 69号文件,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具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的企业。没有按照准确的会计条件核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小型低利润企业的适用税率暂时不适用
您好,会计学院的刘老师会回答您的问题
获准征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2014年
的累计年度应税收入不超过
10
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单(
B
类
)
)》
6
行“应税收入”和
15%
的乘积已填写
12
行“减号: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
所得税减免”;
欢迎点击我的昵称,向会计学院的所有老师提问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含50元)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如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50×50%×20%= 5万元。
如果应税收入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20%= 120,000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