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盈利性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3万元(含3万元),其收入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由于税收征管系统(CTAIS)的限制,纳税人使用公司所得税年度归档系统,并通过以下方式填写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首先,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税务条例》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第二,合格的微利企业“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预缴微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