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新企业所得税谁

提问时间:2020-05-0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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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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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缴给谁

企业所得税谁率现在是多少

谁能提供我完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预扣源头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七章馆藏管理

第八章附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律。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适用税率为20%。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结余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7条总收入中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所产生的公益捐赠部分。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VII)其他不能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信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视为长期递延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应当扣除:

(1)已全额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费用;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应视为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外商投资期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第十五条使用或出售存货的企业在按照规定计算存货成本时,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16条企业转让资产时,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

第十七条企业累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部收入为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净值后的所得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其他收入,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资产收入,扣除额的范围,标准和税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谁有所得税的新税法?

新的所得税法废除了应税工资制度,并扣除实际和合法的工资支出,也就是说,扣除工资强调的是实际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取消应税工资条例对于内资企业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是如果工资支出大大超过同一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企业在扣除税前工资时必须注意同一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可以确定这是“不合理的支出”,并调整纳税额。

2.放宽对公益捐赠的扣除。

新的所得税法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慈善捐款。原来的所得税法规定,应在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内资企业的公益和救济捐款;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公益捐赠和救济性质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率的变化外,公司还应注意慈善捐赠扣除的不同税基。原始所得税法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是年度总利润。如果存在税收调整项,则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可能会有很大差异。企业在考虑是否可以扣除公益性捐赠时,必须注意对扣除基础的正确计算,并准确掌握扣除额。数量。

3.广告费用扣除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对于企业实施的其他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因此,为节省税款而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且计划的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

2.关联企业的商业交易法规。

对于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新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企业可以向与税务机关的关联企业提出业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提前定价安排。

特别是对于来自两端的加工企业,可以提前实现提前预约定价,这可以降低税务机关重新定价的税收风险,甚至可以享受某些企业的高价溢价保留定价。特殊原料。

此外,《新所得税法》第44条规定,如果企业不向其关联方提供商业交易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并且不能真实反映其相关商业交易,则该税权威有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因此,进行关联业务交易的企业还应密切注意即将出台的《关联公司之间业务交易管理办法》,并按要求适当管理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

8.提供过渡政策

新的所得税法还补充条款中规定了过渡时期优惠政策的联系,包括:

1.向低税率过渡。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那些最初享有优惠低税率的人将有一个五年过渡期,并逐步过渡到新税率。自新所得税法(2007

3月16日)获准在享受低税率之前成立的企业可以在新税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如果享受低税率的公司有新业务并想成立新公司,则可以考虑暂时不成立新业务,使用旧公司开展新业务或接受低税率业务。仅通过购买炮弹并作为子公司进行工商业变更而存在的税收企业,为了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折扣。

新的所得税法继续规定:“允许将企业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大结转期限为向前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在设计弥补亏损的过程中,低税率的公司试图利用高税率年的利润余额来弥补低税率年的亏损以节省税金。

2.定期减税和免税过渡。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在享受常规减免税的同时,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您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本法的期满,但是您有由于无利可图,尚未享受折扣。从实施年份开始计算。 ”

对于新成立的高科技企业的“两免三减”,企业应加快新企业的启动,加紧实现盈利,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两免三半”是从生产年份算起的,在过渡期末没有获得利润,因此优惠期将从新法律实施的2008年算起。

在2008年尚未盈利,您将无法享受当年的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