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月或一个季度的利润可以用来弥补税法规定的上一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额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635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报告“(国税函〔2008〕44号)的通知。 )“)经过研究,该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地反映出与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表的提交有关的问题: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年度纳税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并解释第5条第3项相应地修改为:“第4行的实际利润金额:在扣除上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收入后,填写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的余额。机构,社会组织,非企业私有单位填写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30日
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根据付款方式确定,即可以每月或每季度支付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企业应于当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一个
企业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并结清退税款。企业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9条规定,如果企业的收入是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的,则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季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底结算时,将不会重新计算每月或每季预付的税款。纳税年度中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将以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础。转换为人民币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如果企业计算不足或计算过多的前项收入,应按最后一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不足上个月的税款已付或退款。计算所得的收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