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养老院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地产,土地等。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建设应减半,并收取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煤气,供暖也应当视为非营利性机构,并按照居民生活价格实施。其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人公寓(老人疗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
根据国发[2013] 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有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养老金,实行民间养老。办公室协助,并提供补充支持。该文件中指定的政策措施:
(1)完善投资和融资政策。有必要改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应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抵押的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金融折扣和小额贷款增加养老金服务行业的有效信贷投资。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基金投资养老金服务。开展老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保险机构购买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改造。
(2)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将各种类型的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纳入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土地需求,并可以调整闲置的公益性土地用于养老。年龄服务。由民间资本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与政府经营的养老金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的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合法经营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手续的规定,确保供应,并制定土地政策以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严禁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如用于养老金设施建设的土地的用途和容积率,从事房地产开发。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现行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营业税,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收和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性养老金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捐赠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税法计算扣除额。各地应免征非营利性养老金机构建设有关行政费用的费用,减半建设营利性养老金机构的费用,并为养老金机构提供适当的养老服务。电,水,气和热将根据居民的生活费用收费。境内外资养老金机构享有相同的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民间资本对养老服务业的投资。
(4)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困难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助制度。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我们可以促进私人办公室的援助,选择支持社会力量来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并通过补贴投资,贷款贴息,经营补贴和服务购买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现阶段的彩票慈善基金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慈善基金,应使用50%以上的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并逐步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投资比例增加。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提高养老水平。适当的安全性。有必要制定政策和措施,使政府从社会力量那里购买养老服务。
涉及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耕地占用税。
1.增值税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第2条,第2项,“ I。以下各项均获豁免增值税征收(1)...(2)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服务。养老金机构是指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金机构的措施的法律》(民政部第48号法令)设立和注册的机构。为各类老年人养老机构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是根据民政部的《养老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指上述养老院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2.企业所得税
(1)符合非营利组织要求的老年服务组织暂时免征其养老金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库利息收入。 。(4)非营利组织的有条件收入。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到以下有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如果其他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要求,则从养老金服务收入中获得的收入应减少应税收入的50%,并应按税率为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第一条,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50%,并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3.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