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0%。
公司所得税率为25%,非居民公司的“预扣所得税”率为20%。
设置以下优惠税率:
1)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且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和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要扶持的高科技企业应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④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来源扣除中扣除的“预提所得税”以10%的优惠税率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2.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提供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下列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同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