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 122号文第1条:下列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如果您是非营利组织,则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取的会费免征公司所得税;财税[1997] 63号,第二条: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数量。社会组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非营利性协会,社团,联合会,研究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国家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局组织的社会组织收取的培训费用属于提供获利活动产生的收入,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