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总部已经在总部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了停业证明,则企业所得税应在总部缴纳,否则应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齐全后,必须向税务局报告,并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TS在线减税协议(首先与银行签订协议);“税收申报申请批准表”(例如,数字证书);确认公司的税务主管(分支机构的所有税务事宜将来都会与该人联系)。如果税收类型不被批准,则可以填写税收类型验证表。具体来说,最好去当地税务局询问新企业主的注册程序并收集相关材料。。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的第一年无需在其分支机构的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仅从第二年开始缴纳税款。但是,税务局是否批准税收并要求立即申报由税务局决定。的。此外,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征管机构与总行的公司所得税征管机构相同,即总行是国家税收所得税,而分支机构也是国家税收。至于要知道哪个窗口!!所有副本必须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不属于总部,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后税收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1.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和管理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定所得税仍将由原征收管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无需更改。
2.自200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级注册成立(开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纳税:国家税务局。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征增值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因此,新成立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主要缴纳增值税的新成立的企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收征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主要以营业税为主的新成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