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确实很复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于2009年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理解总局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后,可以归纳为: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销售,应按规定的毛利计提所得税。余量。完成清算按照税法确认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并清算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汇款是为了调整表格而不是调整帐户。如果涉及退税和补税,则应进行以下帐户处理
可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企业所得税退还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含税补充: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