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自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在计算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为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所有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部分扣除。 ”
因为退休人员不是文件中规定的公司雇用或雇用的雇员,所以公司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应缴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只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之前(次年5月31日)缴纳,即可抵扣所得税;否则,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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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基本社会保险费可以扣除,如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由于各种原因,该年度未及时获得企业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可以在企业提前缴纳季度所得税时,根据账面金额暂时核算。但结算时,应补充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
因此,在结算和结算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
1.企业对月薪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的税额
(1)如果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则当月的个人工资和薪金收入与企业支付的总和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年金账户不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2)个人的月薪和薪金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企业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超出部分应为符合通知第2条提供个人所得税的支付。
第二,关于计算企业上一年已付部分未付税款的退税额的问题
前一年企业缴费部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不扣除税项,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根据上一年度未预扣税款的企业累计缴纳的税额,按照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位员工的应纳税额,并计算应纳税总额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扣除。
(2)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根据每个雇员的月平均工资减去成本扣除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适用于每个雇员的税率,然后根据该条的规定进行计算。通知5个人应实际缴税。
1.员工平均月薪的计算公式:
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企业计算当年每位员工年金费用的总工资÷企业实际支付年金费用的月数
上式中的总工资不包括针对未宣布的企业年金的奖金和补贴。
2.个人雇员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每个员工应组成纳税年度的纳税额=该企业当年未预扣的企业款项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如果以上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0,则将适用税率调整为5%,并应相应缴税。
3.企业应组成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公式:
企业应支付的预扣税额= ∑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预扣税额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的税费= ∑每个员工应在该纳税年度缴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月30日
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