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税科目处理是指税前支付。
通常,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额通常为应计额。如果不同,则在结算和结算所得税时,将清算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并将越来越少缴纳,应计和缴纳的次数将相同。
可以在该季度扣除未付的营业税和附加费,但在年底仍要支付最终付款,必须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即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与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收入。
根据注释,以上条款说这些规定是“实际发生的”,而最后的取款支付意味着没有实际发生过。因此,它不能被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法:有两种
一类是审计的集合:按年度计算,按季度预付,在年底结算。年终结算和付款应在年终后的5个月内进行。
您必须产生以下产生的条目:
提款: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付款:借入:应付税款-应付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如果您未产生,则必须补交2009年公司所得税,因为您没有2009年第四季度和全年的所得税,即结转时今年的利润,你已经将已包含的所得税费用转移到利润分配中,因此您必须首先从利润分配中构成所得税条目,如下所示: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付款时:
借款:应付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今年第一和第二季度(2010)的提款
国税局认为,如果不支付企业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则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基础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销售成本,销售成本,业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可以扣除税前费用。活动。
第29条规定,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时,允许企业就获得的收入产生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应税收入扣除。
由此,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已成为一种毫不妥协的收支实现系统,根本没有应计制。国税局对“发生”是一种支付还是一种支付的理解,明显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核算原则”的精神。
我们公司认为,“已发生”费用应表示企业已按照规定消耗或产生了现时义务。但是实际发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已经支付了费用,并且公司可能已经支付了费用,也可能未支付。
答案:根据当前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在计算公司所得税之前,实际上不能扣除企业已累计的未付税金。如果企业将前一年的未缴税款支付给第二年的国库,则扣除额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税务公告)第6条规定了实施。
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确实在前一年发生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对于扣除额较小的支出,企业作出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补足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额,但补编的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要弥补上年度公司所得税前未扣除的费用,或者弥补确认后的亏损企业,应首先调整当年的亏损额。支出所属的,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以后几年的超额付款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