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计提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用和工会费用。根据实际金额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如果实际数量小于指定范围,则将扣除实际数量。
应付福利扣除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的14%
工会的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
员工教育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12号》第40条企业应计制的职工福利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第四十条第四条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不得扣除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允许超额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应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不得从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超出部分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年终薪金增加,加班费以及与雇员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不得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