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83号第四条规定,大学生食堂向大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为免征营业税。
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但如果签订合同,则应按照规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税或公司所得税)。
只要学校不需要它,学校的食堂就可以设置供内部教师和学生用餐。它由学校内部人员操作,仅需成本。基本上没有利润,而且它不是公司,因此无需支付公司所得税。。但是,在学区中,在学校批准并注册企业之后,餐厅的营业不是为了教师和员工的方便,而是为了牟利,属于企业性质,并且由外部人员经营,因此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