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 企业所得税申报-新办企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6

提问时间:2020-05-02 07:23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5-02 07:23
最佳答案

新申请的一般纳税人怎么填《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

新申请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批准书”填写方法:

1.上一年的总收入:填写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总收入

2.上一年的成本和费用金额:填写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运营产生的总成本加上期间总支出。

3.税项:填写纳税人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相关税项,例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4.上一年的注册资本:根据“实收资本”信用额的累计金额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金额填写报告。

5.上一年的原材料消耗(量):根据对“原始材料”信用额累计金额的分析,填写报告。

6.上一年的燃料和动力消耗(量):根据“原材料”或“燃料和动力”的累计信用额填写分析。(主要指水,电,气,燃料)。

7.上一年的所得税金额:根据对“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额的分析和计算,填写报告。

8.上一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根据“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借方的累计金额或“固定资产初值”列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和报告资产负债表。

核定征收,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报?

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说明(适用于经批准的税收收集公司)

1.纳税人在按季度(每月)报告公司所得税时,应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法(包括批准的应税收入率和批准的税收征收方法)缴纳公司所得税,使用此表格。年度基准。

第二,具体项目描述

,第1行“总收入”:填写当期获得的每种收入的总额。(按总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2.第2行“费用和支出”:填写当期包括的费用和支出总额。(纳税人根据成本费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报告)

3.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写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所得率。

,第4行:“应税收入”:

(1)对于根据总收入批准应税收入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应税收入率。

(2)对于根据成本批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5.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中“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或所得税政策中指定的适用税率确定的适用税率。

6.第7行“实际预付所得税金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公司所得税金额。

7.实施应纳税所得额验证的纳税人可以填写第6行,第7行和第8行。其中,第六行填写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期累计应纳税额。

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新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 38号

2000-02-24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现在已向您发布了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并及时向行政总局报告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征收工作。 《税收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本法规是专门制定的。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1.可能不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或者应按照税法和法规设置账簿的人;

2.总收入只能准确计算,或者总收入可以验证,但成本和支出不能准确计算;

3.仅可以准确计算成本费用,或者可以验证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地说明总收入;

4.总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无法正确计算,难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纳税信息;

5.尽管帐户设置和会计核算均符合规定,但未按要求保留相关的帐簿,凭证和相关的纳税材料;

6.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则未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纳税申报表,并且税务机关已命令纳税人在期限内进行申报,但纳税人仍然截止日期后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第3条核准的收款方法包括固定费率收款和应税收入税收款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方法。

固定收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实年度应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并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支付的方法。

验证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某些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验证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金额是根据预先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计算的。

第4条核准收款的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评估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提供依据;

2.协助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以及履行纳税义务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和监督会计制度的建立,改善业务管理,并积极指导他们进行自我申报和申报。收税模式转换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评估必须准确,批准必须及时;

4.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批,严禁违反法规;

5.企业所得税征税方法的评估应便于纳税人进行,其工作部署应与地方税收的整体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确定:

1.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由税务机关审查确定其收集方法。

2.如果评估表中的五个项目都符合条件,则企业所得税可以由纳税人的自我声明征收,并由税务机关收取;有一项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批准的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如果鉴定表中第1、4、5项不合格,或者第2、3项均不合格的,可以采用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2和3中的一项是合格的,如果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以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查评估表后向县(市,区)一级的税务机关报告。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收到鉴定表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每个住户进行分类,审查和确认。

4.“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持有一份,另一份交给纳税人。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的评估从每年的1月到3月底每年进行一次。收到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对当年新设立的企业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1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