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应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前一年的余额。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操作(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或者在纳税年度中旬终止业务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其盈亏,均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