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申报和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
(1)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并可以扣除研发支出(见附录)。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与申报表一起提交。。
(2)研发费用和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备案材料”和“主要保留的备查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发给的规定》执行。实施《政策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
扩展数据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实施税收减免前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政策的通知》。税前扣除”(税收[2015]第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税前额外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在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水总发〔2015〕146号),具体实施了所得税减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参考: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为了增加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的所得税前扣除额,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08年1月1日的实施条例也提供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需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法是指核心独立知识产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在计算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应税收入。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扣除额是指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扣除150%的费用摊销。
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补充科目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也可以扣除和收取研发支出。年度纳税申报表应与申报表一起提交。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其他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备案信息”和“主要备案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实施《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偏好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使用参考:
1.自治,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指示(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最终报表,集中研发项目成本分配明细表和实际共享收益率等数据;
6.“研究与开发支出”辅助帐户;
七,企业取得县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信息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共有3个文件规范了2017年的研发费用减免规范:财税[2015] 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水宗函[2016] 685号。根据这三份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起,要享受减免研发费用的政策,您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做好备案扣除项目。(高启云)